为规范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管理,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转专业工作指引(试行)》、和《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申请条件
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在学习期间对拟转入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2.因突发身体疾病不适合在原专业学习,或因学业问题已出现严重身心健康问题。
二、有关要求
1.拟转入临床医学、口腔医学、预防医学等临床类专业的学生,应当具备以下三项条件之一:①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证书;②取得国家认可的普通中专及以上相应专业学历;③取得县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具有中专学历或中专水平证书。
2.拟转入护理学专业的学生须取得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颁发的《护士执业证书》。
3.拟转入医学门类其他专业的学生应当是从事卫生、医药行业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4.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不能互转。
三、工作程序
1.申请流程:由学生本人向班主任提交转专业申请,并上报转专业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证明材料;由班主任上报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
2.受理时间:第二学期开学一个月之内,逾期不予受理。
3.专家审核:由佳木斯大学教务处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管理科组织专家进行审核。
4.进行公示:通过佳木斯大学和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同步进行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
5.下列情形视为放弃或不予受理:
(1)通过审核后,学生应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办理转专业手续,进入新专业学习。未按学校规定时间办理的,视为放弃。
(2)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原则上只允许转一次专业。转专业通过审批后,不得再申请转回原转出专业。
(3)因学生本人提供信息和佐证材料不准确、不完整而未通过转专业审批的,驳回申请,不再受理。
四、其它未尽事宜,由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