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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规定(校级)

发布日期:2024-12-23    作者: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育教学秩序,不断提高教育和教学质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函授、业余教育等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在籍学生。
第二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三条 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可以申请毕业。
第四条 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最短在校学习年限:专科起点本科(简称专升本)为 2.5 年,高中起点本科(简称高升本)为 5 年;最长在校学习年限:专升本为 5 年,高升本为 8 年。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按照黑龙江省招生考试院规定,凡被佳木斯大学录取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各类新生必须本人持《佳木斯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关身份证件,按学校规定的期限到继续教育学院招生办报到,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事先向学院招生办提出书面请假并附相关证明。请假原则不能超过一个月。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均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在入学时经初步审查合格者即可办理入学手续,交纳学费及相关费用,不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办理入学手续。新生办理报到入学手续时,必须保证自己的姓名、出生日期与全国成人高校统一招生录取名册上的姓名、出生日期一致,不得擅自更改。
第七条 经国家成人高等教育考试录取的新生入学后,继续教育学院在三个月内对
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取得佳木斯大学正式学籍;复查不合格者,按规定取消其入学资格。对已经取得正式学籍的学生,其学籍档案由继续教育学院班主任老师负责保管,学生毕业时将学生毕业登记表复印件或影印件上交学院学籍科存档。在读期间,凡是查实招生录取时有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徇私舞弊行为,立即取消其学籍;毕业后查实上述问题的,取消其学历、学位;情节恶劣者,报送有关部门查处。
第四章 转专业、转学
第八条 无特殊情况,已取得正式学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各类学生应完成被录取的专业的全部学业,原则上不得再转专业。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学生确实有拟转入专业的特长或在原专业学习确有困难;
2.确实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须具有相关证明证实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
习;
3.学校根据需要而调整专业的情况。
第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不予考虑转专业:
1.学生申请转入与入学考试加试科目不同的专业的;
2.医学类与非医学类不能互转,艺术类与非艺术类不能互转。
第十条 学生转专业办理办法
1.新生转专业应在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后三周内办理。
2.学生办理转专业先向学院学籍科提出书面转专业申请,填写转专业申请表,之后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申请办理转专业。
3.学生在学习期限内,原则上只能转专业一次。转专业获批后并已办理完所有手续的,不得再申请转回原转出专业。
第十一条 学生应当在所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入学满一个学期后可以申请转学:
1.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理由正当,不转学则无法继续完成学业的情况;
2.学生确实有某方面特长,而本校无相应专业使其完成学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申请转学: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
2.已在校学习二年(含二年)以上;
3.无正当理由。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办理办法:
1.学生转入佳木斯大学,需本人申请,经原录取学校同意,报黑龙江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正式办理转学手续。转入我校后,转学前已学课程依照有关规定申办课程免修手续。
2.学生转出佳木斯大学,手续办理程序参照转学办理办法第 1 条。
第五章 休学、复学
第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申请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证明,必须停课休养或治疗两个月以上者;
2.因特殊原因,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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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在读期间应征入伍者。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年限一般是一年。休学时间从学生不能坚持正常上课之日算起。
第十六条 复学:
学生休学期满,必须在开学前两个月内向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提出书面复学申请,并且附医院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复学。
第十七条 学生休学、复学办理办法:
1.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学期间的一切待遇。学生在休学期间,不得参加课程考试。
2.学生办理休学、复学手续的程序:
(1)学生先填写《佳木斯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休(复)学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交到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科中心负责审查;
(2)继续教育学院审批方可执行。
第六章 退 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2.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学校审核不合格
者;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某些特殊性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学习者;
4.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一个学期内不参加教学活动;
5.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理由者;
6.本人申请退学者;
7.凡被取消学籍或按退学处理的学生,不再受理复学。
凡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报学校审批。
第七章 毕 业
第十九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教育部监制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本科学生符合学士学位条件者,授予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十条 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书面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八章 附 则
本规定由佳木斯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